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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08-16 10:10     来源: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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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9时36分许,在梧州市藤县境内的S40梧硕高速金鸡路段(平南县往藤县方向),发生1起2辆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9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贵港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2日9时36分许,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5人沿S40梧硕高速由广西往广东方向行驶,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时,在第二行车道内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滑移至第一行车道,车身右侧与后方在第一行车道内由辛某某驾驶搭载14人的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3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情况

1.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4年5月19日,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4人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返回藤县新庆镇思亥村莲塘一组家中,5月22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庆镇思亥村莲塘一组家中出发,至新庆镇街道吃早餐、购物后接吴某某上车,一行6人准备前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为个人生活出行。9时32分,从新庆收费站驶入S40梧硕高速,9时36分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发生交通事故。

2.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4年5月22日7时许,辛某某驾驶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桂平市江口车站出发,沿桂平市X348行驶,有两次停车,7时13分停车6分钟,7时32分在桂平市金田车站停车21分钟;8时39分,进入桂平市收费站,驶入S40梧硕高速公路;8时58分进入平南服务区停留休息约10分钟,9时11分驶离平南服务区;9时36分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发生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 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下行线),呈西东走向,西往平南县方向,东往藤县方向,路面干燥,沥青路面,双向四机动车道,两侧各一条应急车道,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7.6米,单条行车道宽度为3.8米,应急车道宽度为2.7米,车道两侧为金属三波立柱防护栏,道路中间为隔离花坛。该路段为弯道转直线路段,事发点为直线段,标志标牌无遮挡。道路为分车型限速路段,除小客车外限速100公里/时,小客车限速120公里/时。在事故现场勘查到事故车辆轮胎碎片,轮胎拖印、侧滑印等多条,路面有少量散落物,42KM+314m处南侧金属护栏有碰撞痕迹,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莫某某、吴某某2人抛出车体,分别处于南侧护栏外路肩草丛中。小客车车身右侧后半部门有碰撞痕迹,受损严重,右侧车窗玻璃及尾门车窗玻璃破损;大客车车头正面受损,右侧车身有刮擦痕迹。

图1 事故现场航拍图

(四)事故车辆情况

1.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厂牌型号:长安牌/SC6449D5,车身颜色:灰,所有人:李某某,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车辆识别代号:LS4ASB3E8FA75XXXX,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2月0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强制险单号:P44070507202301XXXX,商业险单号:P44070510202301XXXX。

2.桂RA8053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9人,实载15人,厂牌型号:宇通牌/ZK6122HQAA,车身颜色:蓝,车辆识别代号:LZYTATE63E103XXXX,所有人: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住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区XXXX,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0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强制险单号:605188103012024000XXXX)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商业险单号:605188103122023000XXXX)。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某某,男,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5242319681002XXXX,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准驾车型“C1E”,驾驶证状态:正常,初领日期:1999年6月15日,驾证期限:长期。1999年6月15日向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申领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2年9月3日向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

2.辛某某,男,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5088119881119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南木镇黎明村XXXX,准驾车型“A1A2D”,驾驶证状态:正常,初领日期:2010年1月20日,驾证期限:201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0日,系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的客车驾驶员;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资格证,证号:45088119881119XXXX。2010年1月20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申领B2类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月20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A1类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2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D类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9月9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A2类机动车驾驶证。

(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有关情况如下:

1.莫某某,女,78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42319460305XXXX,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何某某,女,55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42319690815XXXX,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李某某,女,27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042219971229XXXX,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送至藤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4.李某某,男,56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45242319681002XXXX,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5.吴某某,女,57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42319670510XXXX,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6.陈某某,男,34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0327XXXX,住址: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渡头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七)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30万元。

(八)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公路技术状况:梧硕高速公路,编号S40,起点位于梧州龙圩区大坡镇龙眼咀附近,终点至崇左市大新县硕龙镇,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为省级高速公路。事故地点位于广西梧州市藤县境内,道路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施划有车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双向4车机动车道,路基宽度26米,下行路面宽度11.25米,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两侧行车道各2×3.80米,中央分隔带和路侧均采用三波立柱金属护栏,原设计时速为100公里/时,设计车流量为1800辆/时。该路段竖曲线设计半径为36000m,平曲线半径为1000m,平曲线长度从K41+900至K42+636共736米,竖曲线起点从 K42+320 至交点K41+900为下坡,坡度 2.05%,长度420m。2020年1月,该路段进行限速标志调整与优化,并通过专家验收组验收,小客车提速至120公里/时,其他车型速度不变。

2011年2月21日开工建设,2015年2月01日完工,2015年3月26日交工验收,2015年4月20日通车运营,2018年2月27日竣工验收。S40线梧硕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为广西龙光桂梧高速有限公司。该路段由广西龙光桂梧高速有限公司进行管养。

(九)事故天气情况

经查,根据藤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记录,金鸡站相关气象观测数据如下:

2024年5月22日9时平均气温为25.0摄氏度,相对湿度为93%,小时内极大风速为1.4米/秒,风向为西北,小时内平均能见度13.3公里,过去一小时内无降水。

2024年5月22日10时平均气温为26.7摄氏度,相对湿度为83%,小时内极大风速为2.5米/秒,风向为北,小时内平均能见度20.1公里,过去一小时内无降水。

(十)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1.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 RA805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 RA8053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因事故受损除右前位灯及后部部分灯光装置的灯泡正常外,其余灯光装置无法检测;喇叭系统在事故中受损致无法正常有效发声。

2.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除左前位灯及后部部分灯光装置因事故受损无法点亮外,其余灯光装置均能正常点亮;喇叭性能合格;行驶系性能不合格(后行车轴左、右侧车轮轮胎速度规格和花纹不一致)

(十一)驾驶人员乙醇含量、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1.酒精检测

对辛某某、李某某2名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均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辛某某、李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

(1)依据检验结果,送检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依据检验结果,送检辛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毒驾检验

对辛某某、李某某2名驾驶员进行活体尿液检测,排除吸毒情形。

(十二)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情况

1.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发生时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接近且小于92km/h。

2.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发生时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92km/h。

(十三)车辆爆胎原因鉴定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爆胎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轮胎为主动性爆胎(非因外力作用导致爆胎)。

(十四)安全带性能及事发时使用情况鉴定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发生时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座及副驾驶座安全带装置均完整且能正常有效工作,无法判断事发时安全带是否处于使用状态;中排两个座椅及后排三个座椅的安全带装置因陈旧性拆除/缺失,故事发时未被使用。

二、事故发生原因

李某某驾驶的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由于车辆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从第二行车道进入第一行车道与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车辆爆胎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意外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2日9时38分,梧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辛某某报警称:在藤县新庆镇高速出口1公里路段,其驾驶的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需要120与交警处理。指挥中心指令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金鸡中队处警。10时15分许,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金鸡中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将现场情况反馈指挥中心。120急救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调派藤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援,救护车于10时20分许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现场有2人已无生命体征,其余4名伤者于11时20分许送至藤县人民医院检查救治。

2024年5月22日13时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路面清障工作完成,恢复正常通车。

(二)应急处置评估

梧州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市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健、藤县政府等相关单位前往现场进行支援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四、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一)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

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汽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许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BHD2XXXX,住所为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区XXXX,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该公司现有员工10人,车辆96辆(其中大型普通客车40辆,中型普通客车52辆,小型普通客车4辆),驾驶员149人。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贵字:450881000003号),有效期2022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经营范围: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四类(毗邻县内)),包车客运(省际、省内(市际、县际、县内))、普通货运。2022年1月24日获得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贵道运客许字[2022]3号,许可起讫地:桂平江口至中山,中途无停靠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1趟次,经营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

2023年8月10日,张某某与顺达汽运公司签订《客运车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承包经营有关事项,承包经营期限从2023年8月10日至2026年1月21日止。

通过查阅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管理台账,公司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设立了车辆动态监控使用管理制度并配备监控人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定期对公司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学习活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及驾驶员有进行监控和管理。

(二)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梧高速公路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95358XXXX,住所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梧贵高速公路XXXX,注册资本贰亿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验活动)。

经查,贵梧高速公路公司能定期对S40梧硕高速进行路况巡查和维护,日常巡查有台账体现,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后启动预案。道路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五、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存在未系安全带的行为。

六、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一)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二五合署大队

经调取执勤巡查工作相关台账资料,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二五合署大队能根据上级的文件和行动要求,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巡逻管控及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交通违法及重点车辆进行稽查布控、交通事故处理和开展辖区内高速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2024年5月22日9时47分,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二五合署大队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在梧硕高速往梧州方向42KM对开路段有伤人交通事故,要求出警处理”。大队警员经与报警人确认事发地点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处置。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五支队第三大队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第五支队的要求,三大队制订了具体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大队按照行政班模式来安排日常工作,晚上及节假日安排值班备勤,节假日期间由大队领导带班值班。在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方面,路域和收费站服务区的行政执法检查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大中型桥梁保护空间的行政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隧道保护空间、高速公路连接线的行政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涉路施工许可作业现场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国家法定节日的专项检查按照每个节日相应文件执行。

(三)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涉案企业所属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桂平市交通运输局的台账资料显示,在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方面,针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导,有事发前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到涉案企业进行检查的相关台账。事故发生后,台账显示桂平市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涉案公司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监控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维护、客运车辆运营路线、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对涉案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出并要求整改。

经调查,未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执勤、监管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行为,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认真履行了监管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职责。

七、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涉事有关人员责任建议

1.李某某,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爆胎是造成事故的意外原因,其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辛某某,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无证据表明辛某某驾驶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此事故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其他建议

建议桂平市交通运输局针对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存在乘员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进一步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藤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近期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细化安全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桂平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扛牢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切实做好车辆和驾驶人日常安全管理,加强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及驾驶人、乘客安全带使用情况检查,督促落实发车前的安全告知制度,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道路交通浓厚的严管氛围。藤县交通、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8日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第9.1.3条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4001202400000773号)。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40012024000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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