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8日9时20分许,在柳梧高速由岭脚往柳州方向G6517线柳梧高速段25km+450m处,发生一起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小轿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柳梧高速公路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39号)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名单详见附件),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四合署大队等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四不放过”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取证、调查和分析,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3月28日9时2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
柳梧高速由岭脚往柳州方向G6517线柳梧高速段25km+450m处。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粤T3T501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夏利牌TJ7136U,车辆识别号:LTJB1B0C51X021027,发动机号:8A/D050060。车辆所有人:何某某,所有人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社区,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02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保险状况: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0602030513110806201800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06020305131108122018000059,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9月12日。
2.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黄海牌DD1032F,车辆识别号:LDDC8A402H0002311,发动机号:31125255。车辆所有人:龙某某,所有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7年2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2月29日,保险状况: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94507000000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1945070000006194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2月23日。
(四)事故驾驶人情况
1.何某某,男,51岁,出生日期:1968年12月10日,驾驶证号:45242319681210xxxx,档案编号:442001350919,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3月15日,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15日,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社区,何某某为粤T3T501小型轿车驾驶员。
2.黄某某,男,35岁,出生日期:1984年1月14日,驾驶证号:45072219840114xxxx,档案编号:450760555043,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2月30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30日,住址:广西浦北县江城街道青春社区,黄某某为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
(五)事故类别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其中:
1.谢某某,男,66岁,身份证号码:44062019530811xxxx,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裕路,交通方式:乘坐粤T3T501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钟某某,男,49岁,身份证号码:45042119700416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河步村,交通方式:乘坐粤T3T501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覃某某,女,48岁,身份证号码:45242319710728xxxx,住址:广西藤县太平镇善庆村,交通方式:乘坐粤T3T501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4.何某某,男,51岁,驾驶证号:45242319681210xxxx,准驾车型:C1D,住址:广西藤县太平镇善庆村,交通方式:驾驶粤T3T501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七)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粤T3T501小型轿车和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损坏,车辆损坏修复费用未评估。
事故天气和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事故现场位于G6517线梧柳高速段25km+450m处,高速道路,双向四车道,两侧靠右边为应急车道,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中间有绿化带隔离,路边有防护护栏,东西走向,东往梧州市方向,西往柳州市方向,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为白天,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九)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1.经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T3T501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为:粤T3T501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合格,其喇叭装置、右前减震支柱、转向盘和仪表台等转向机构、前部灯光装置等部件均在事故中受损,相关线束外露且有损伤。
2.经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为: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通过点火启动测试,检见其仪表盘没有故障码、反光标识粘贴情况、喇叭性能、转向性能、前部灯光性能、右后部灯光性能、危险警告信号灯灯光性能和制动性能均合格,其左后部灯光和线路在事故中破损且有断路。
(十)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情况
经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T3T501小型轿车进行车速鉴定检验,鉴定意见为:粤T3T501号小型轿车碰撞时的速度约为121.0km/h。
(十一)驾驶人员乙醇含量检验情况
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的驾驶员何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结论为:何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十二)驾驶人员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经委托梧州市公安局进行物证鉴定,检验报告显示:检材04-2019-132-J-001(何某某血液5毫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8日7时29分,黄某某驾驶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谢某某、谢某某、谭某从岭脚站进入柳梧高速,沿G6517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即岭脚镇往藤县北站方向),约8时左右到达G6517线柳梧高速25km+450m路段,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后,黄道旺等4人下车在车辆后方摆放了10个锥筒,锥桶之距离约20米,总摆放距离约200米,摆放的位置为慢车道与应急车道间的分置线上,摆放完成后4人越过高速公路防护栏,前往公路外下方的涵洞勘探漏水情况。于9时20分左右何红达驾驶的粤T3T501小型轿车与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的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粤T3T501小型轿车上乘员谢泰佳、钟伟锋、覃庆献当场死亡,何红达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2019年3月28日9时39分左右,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四合署大队值班室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后,通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四合署大队大队长带领值班民警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梧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单位的领导接报后也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发原因,做好事故家属安抚工作,防止发生群访事件。
在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努力下,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得到及时恢复,事故的善后工作得到顺利处理,死者及伤者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稳定。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4月12日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潘达鹏为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监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柳梧高速公路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市公安局交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调查情况进行了分析处理。
三、事故原因
经查,该事故的原因是:
1.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限速100km/h,实测121km/h,超速21%),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柳梧高速公路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如下:
(一)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谢某某、钟某某、覃某某在此事故无责任。
六、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刘某某以先勘探涵洞防漏水工程量,后再找有资质的公司挂靠投标为由,私自组织相关人员驾驶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于2019年3月3日、3月5日、3月6日、3月7日、3月8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1日、3月12日、3月13日、3月27日、3月28日多次长时间出入柳梧高速岭脚站至藤县北站,在该段只有29.185KM路程且没有休息站点的高速道路上长时间停留,在未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下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前往公路外下方的涵洞勘探。
(二)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柳梧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在柳梧高速岭脚站至藤县北站路段上多次长时间停留且涉及施工的行为。
(三)玉林高速公路管理处平南路政大队在日常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在柳梧高速岭脚站至藤县北站路段上多次长时间停留且涉及施工的行为并作进一步跟踪处理,核实该行为的报备申报手续情况。
(四)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管理三四合署大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在辖区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何某某,粤T3T501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黄某某,桂NTW879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管理三四合署大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9年8月30日前书面报告事故调查组。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柳梧高速公路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就此事故发生的存在问题作出深刻书面检讨。一要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行处理。二要全面排查现有路段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及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车辆加强管控力度。三要配合交警、路政部门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要对在高速公路的施工车辆及人员加大监管及路面巡查力度,严防事故发生。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支队)平南路政执法大队要对涉路施工的车辆加大管控力度。一是要加大道路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线和各类防护设施的巡查巡检,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及时治理和抄告相关部门。二是要配合交警、高速公路部门做好排查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及施工车辆、人员监管和路面巡查力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管理三四合署大队要举一反三,全面加强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道路路面巡查力度,严查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及超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小轿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要加大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对高速公路涉路施工的行为要积极主动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路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核实,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告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二是通过媒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驾驶人进一步树立安全行车的良好意识。
请上述相关部门单位在2019年8月30日前将以上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监察委和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附:柳梧高速公路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柳梧高速公路3·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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