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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23沿线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09-30 17:25     来源: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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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日11时40分许,在大同至古龙县道XB68线61km+650m处(原S323省道61km+650m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以下简称XB68线,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驶出公路撞上路边树木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全桂寿、市委副书记、市长钟畅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浩岭、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匡伯彪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S323沿线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70号)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取证、调查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5月14日11时4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

大同至古龙县道XB68线61km+650m处(原S323省道61km+650m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

(三)事故车辆情况

DEE880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宝骏牌,车辆识别号:LZWADAGA1GB23XXXX,发动机号:18G3071XXXX。车辆所有人:刘XX,所有人地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安二组XX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人数:7人,注册日期:2016年3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保险状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4504000001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04504000001XXXX,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4月14日。

(四)事故驾驶人情况

X,男,39岁,桂DEE88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81年3月13日,驾驶证号:45042119810313XXXX,档案编号:45040149XXXX,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6月4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4日,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XX组。

(五)事故类别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

1.甘XX,男,70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501229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大湾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甘XX,男,79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410212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踏一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李XX,女,74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460408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安一组XX号,在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

 4.陈XX,女,66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540202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安二组X号,在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

 5.刘XX,女,47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53262819730505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大湾组X号,在事故中受伤,2020年5月28日经医治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纳入事故死亡人数统计。

 6.刘XX,男,68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520815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安二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7.甘XX,男,71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490326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大湾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8.刘XX,男,70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500811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安二组X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9.梁XX,女,31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19890227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大湾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0.甘XX,女,2岁,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2120180223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大湾组X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车辆损坏修复费用未评估,死亡人员的理赔尚在协商中。

(八)事故现场道路和天气情况

事发路段为XB68线61km+650m,属于苍梧县岭脚镇辖区内,机非混合道,东南西北走向,东南往岭脚街,西北往藤县古龙,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为白天,道路平直,视线良好,晴天。根据梧州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当天11时至12时,平均气温约为26.7度至28.6度,平均相对湿度为84%-87%,极大风速11时为1.6米每秒,12时为4.1米每秒,风向均为南向,无降雨。

(九)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经公安机关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为:部分制动管路断裂损坏,右前轮制动器制动分泵损坏,是事故中造成,未发现制动器存在磨损量超过使用及限的情况;转向系效能无法检测;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右前照明信号装置损毁脱落,是事故中造成造成,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外观完好,未发现存在异常。

(十)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情况

经公安机关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车速鉴定检验,鉴定意见为:在事故现场路段东南侧弯道处发生侧滑的临界速度为84km/h,位于左前轮侧滑印起点的行驶速度为94km/h。

(十驾驶人员乙醇含量检验情况

经公安机关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X的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刘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十驾驶人员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经公安机关进行现场物证鉴定,检验报告显示:刘X尿液检测样本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4日为苍梧县岭脚镇赶集日,当天早上7时许,刘X驾驶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甘XX、甘XX、李XX、陈XX、刘XX、甘XX、刘XX、梁XX、刘XX、甘XX等10人从岭脚镇大隆村出发前往岭脚镇岭脚街赶集,期间刘X一直将车辆停放在岭脚街,11时30分许,刘X驾车又搭乘甘XX、甘XX、李XX、陈XX、刘XX、甘XX、刘XX、梁XX、刘XX、甘XX等10人从岭脚街往大隆村方向行驶,至XB68线61km+650m处时,车辆向其行驶方向左侧发生侧滑,并与西南侧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XX、甘XX当场死亡,李XX、陈XX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刘XX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5月28日死亡,刘XX、甘XX、刘XX、梁XX、刘XX、甘XX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5月14日11时42分,苍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岭脚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汇报,苍梧县岭脚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于12时许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援,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车上2名人员已死亡,其余伤者分别送往市人民医院、苍梧县人民医院救治。

苍梧县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支援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苍梧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相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5时许现场处置结束。

经评估,S323沿线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苍梧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无第二次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查,该事故的原因是:

X驾驶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超速行驶,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没有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S323沿线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刘X驾驶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超速行驶,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没有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甘XX、甘XX、李XX、陈XX、刘XX、甘XX、刘XX、梁XX、刘XX、甘XX等10人在此事故中均无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苍梧县大隆村交通劝导服务站未按照苍梧县岭脚镇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对大隆村村民长期拼车出行涉嫌超员乘车的行为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也未向镇政府报告。

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X,桂DEE8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S323沿线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苍梧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两站两员”建设,对各乡镇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全面排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普通客车超载治理工作,持续开展非法改装和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加强固定治超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超载等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工作力度,强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重点车辆检查,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劝导站的作用,健全辖区人、车、路基础台账资料,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日”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苍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岭脚中队要举一反三,全面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提高路面管控覆盖率,严格加强对7座以上客车、货车、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三轮电动车的检查力度,严查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苍梧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力度、加大频次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执法效果,有效震慑非法营运行为。要深入乡镇、企业、学校、村庄广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拒绝搭乘非法营运车辆。

S323沿线苍梧县岭脚镇高垌村好坡组路段

         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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