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6时30分许,在S40苍硕高速公路梧州藤县往贵港平南方向新庆路段46KM+550M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式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5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苍硕高速公路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149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15日3时04分梁XX驾驶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藤县收费站上高速,在3时25分许行驶至S40苍硕高速46KM+550M处因车辆故障骑跨停于第二行车道及应急车道内。2020年11月15日6时30分许,李XX驾驶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使至S40苍硕高速46KM+550M处时,车头右侧与因车辆故障骑跨停于第二行车道及应急车道内的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员韦XX、何XX、黎XX、刘XX、韦XX5人当场死亡,李XX、李XX2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图1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发前相关车辆的运行情况
1.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2020年11月14日17时30分覃XX驾驶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广州南沙港驶出,沿高速G1508线转高速G80线,在肇庆白土收费站下高速后沿G321国道行驶至德庆县中国能源国际大湾华源站加油,加油后在11月15日0时11分换同车人员梁XX驾驶,后途径广东郁南县、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梧州市藤县,于3时04分在藤县收费站上高速,在3时25分许行驶至S40苍硕高速46KM+550M处因车辆故障骑跨停于第二行车道及应急车道内。
在车辆发生故障后,覃XX使用手机在3时39分拨打了高速公路客服电话“96333”报称车坏了要找人修车,“96333”答复只有高速救援拖车服务,之后将交警电话号码告知覃XX;6时18分覃XX拨打了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二五合署大队值班电话号码“18276410122”,报称其车在高速公路因车辆故障停在藤县往平南方向新庆路段,请求交警提供锥筒设置警示标识,交警表示修车不是其职责,后将高速公路公司路管大队的电话号码“18078793092”告知覃XX;覃XX在6时20分拨打了高速公路公司路管大队电话“18078793092”,报称其车辆因故障停在高速路上,需要路管大队帮忙,路管大队表示修车也不是其职责。直至事故发生后,覃XX在6时34分拨打“110”报告事故的发生。
2.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
2020年11月14日18时许李XX驾驶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停车场出发,20时15分到东莞市大朗镇夏边村接第一个乘客韦XX上车,20时42分到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接第二个乘客何XX上车,22时30分到东莞市石龙镇接第三个乘客黎XX上车,22时50分到东莞市黄江镇盛业路接第四个乘客韦XX上车,23时20分到达东莞市樟木头,23时40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接第五个乘客李XX上车,15日0时29分从东莞市塘清收费站上高速,2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碧江收费站下高速,2时15分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高村接第六个乘客刘XX上车,接完六个乘客后于2时29分在佛山市顺德区潭州会展收费站上高速。
李XX驾驶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于4时33分进入云浮市葵洞服务区,4时46分驶出云浮市葵洞服务区前往广西,6时11分进入广西藤县服务区,6时20分驶出开往事故地点。
11月15日6时39分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管理一二五合署大队接到110指令,与报警事主核实事故地点和人员伤亡简要信息,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6时59分出警并于7时49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进行现场交通管控。
6时40分许藤县人民医院接120电话,约7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援,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小型普通客车5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送往藤县人民医院救治。
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时55分接交警通知,启动应急预案,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赶往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工作。
广西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藤县路政执法大队7时9分收到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监控中心通知,7时40分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交通疏导工作。
藤县消防救援大队12时3分接110转警,12时31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车内被困人员已由医务人员确认无生命迹象,遂将车内被困人员遗体抬出。
约16时许,现场处置结束,道路恢复畅通。
(四)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欣,自治区副主席费志荣,自治区应急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建忠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梧州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市委书记全桂寿部署开展伤员救治、处置善后、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并要求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发生。市长钟畅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浩岭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救援处置工作。藤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支援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藤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经评估,苍硕高速公路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但应急联动响应机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1.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长城牌,车辆识别号:LGWEF3A69AB00XXXX,发动机号:SJHXXXX。车辆所有人:李XX,所有人地址:广西平南县寺面镇路塘村黎冲屯XX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人数:7人,注册日期:2011年5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保险状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4509WAM002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04509WAM002XXXX。转户记录:2012年09月06日由任XX过户至颜X,2014年05月03日由颜X过户至叶X,2019年06月06日由叶X过户至梁X,2020年09月09日由梁X过户至蒙XX,2020年10月15日由蒙XX过户至李XX。
2.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三一牌,车辆识别代号:LFXAH68W9L300XXXX,发动机号:3120E05XXXX。车辆所有人: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人地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北二街XX号,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0年06月05日,注册日期:2020年07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7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40907390101128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1140907390101128XXXX。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覃XX,男,身份证号码:45222419710816XXXX,住址:广西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民委盘古村XXX号。
3.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易昌牌车辆识别代号:LA99GRC30K4YCXXXX,机动车所有人: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人地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北二街XX号,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12月25日,注册日期:2020年07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7月31日。保险情况: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211220020120600XXXX。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XX,男,36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84年3月4日,驾驶证号:45082119840304XXXX,档案编号:45082113XXXX,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0月18日,有效期限至2019年10月18日,住址:广西平南县寺面镇路塘村黎冲屯XX号,驾驶证状态:注销可恢复。
2.梁XX,男,54岁,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66年5月22日,驾驶证号:45222919660522XXXX,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1月15日,住址: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贝水泥厂宿舍XX号,驾驶证状态:正常。
3.覃XX,男,出生日期:1971年8月16日,驾驶证号码:45222419710816XXXX,准驾车型:A2,住址:广西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民委盘古村XX号,驾驶证状态:正常。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属单位: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PA8XXXX(2-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北二街XX号,法定代表人为罗XX,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租赁、润滑油销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现有员工9人(不含驾驶员),其中安全员2人,车辆139辆(含挂车)。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柳字45022100XXXX号),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
1.黎XX,男,32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0412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大安镇同新村罗东二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刘XX,男,34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082119860405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寺面镇罗苏村下苏一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何XX,女,33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0105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六陈镇黄花村新兴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4.韦XX,女,41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252419790817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大坡镇良党村下二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5.韦XX,女,48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252419720714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大坡镇华林村泗二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6.李XX,女,30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082119900522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寺面镇寺面村街一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7.李XX,男,36岁,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0304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寺面镇路塘村黎冲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五)直接经济损失
1.截至目前,可统计到的丧葬费共18万元。
2.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损坏,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受损,经评估,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受损价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柒拾伍元整(¥12675)。
3.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评估,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受损价值为人民币贰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整(¥23033)。
以上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柒佰零捌元整(¥215708)元。
(六)事故道路情况
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于2015年2月1日完工,按双向四车道高速标准建设,路面为沥青砼路面,路线主线全长198.308千米,连接线为30千米,设洞心、塘步、藤县、新庆等互通13处,设置藤县、平南、桂平、贵港南4对服务区,新庆、社坡、石龙南3对停车区。
2015年3月,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并通过了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2017年10月,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通过该项目建设竣工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
2018年1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成立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2018年2月27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了《关于广西梧州至贵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同意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通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正式投入运营,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事故现场位于S40苍硕高速公路梧州藤县往贵港平南方向新庆路段46KM+550M处,事故地点处于高架桥桥面路段,呈东南往西北方向走向,东南往藤县,西北至贵港,桥面总长274米,行车道为双向四车道,双向行车道外侧设有应急车道,行车道宽375CM,应急车道宽300CM,弯道半径R=1808米,桥面道路中央及两侧设有水泥隔离护栏,沥青干燥路面,45KM处设有限速标志,限速100公里/时,46KM处有“雨雾天气,减速行驶”提示牌。路段无路灯照明。
(七)事故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早上6时30分,天色微亮。该区域气温为17.8度,相对湿度为96%,极大风速为2.9米每秒,风向为东东北,一小时内无降雨,小时最小水平能见度为5770米,为轻雾。
(八)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1.经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结论为: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装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无法转向,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喇叭装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无法发声,轮胎花纹合格。
2.经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结论为: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灯光性能不合格,反光标识粘贴不合格,两侧防护装置安装合格,后下部防护装置本次事故中受损变形。
(九)驾驶人员乙醇含量检验情况
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的驾驶员李XX、梁XX的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李XX、梁XX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十)驾驶人员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经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的驾驶员李XX的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李XX血液中毒检结果呈阴性。
(一)直接原因
1.李XX无机动车驾驶资格①驾驶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过度疲劳②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③,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梁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安全设施不全⑤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⑥,且未在故障发生后及时报警,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经查,该事故间接的原因是:
1.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⑦,对此事故负有责任。
(1)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⑧。对公司驾驶员失管失控,事故发生前一直没有对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梁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对驾驶员管理和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梁XX的教育培训为事故发生后补做,存在记录造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致使梁XX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且未在故障发生后及时报警。
(2)未按照规定对公司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及隐患排查治理⑨。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灯光性能不合格,反光标识粘贴不合格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致使出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梁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⑩的车辆上路。
(3)未能落实履行GPS动态监控监管职责。未按要求完善动态监控台账⑪,对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梁XX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故障长时间停于高速行驶等异常停车问题失察。
2.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XX,⑫未认真履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责任。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灯光性能不合格,反光标识粘贴不合格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致使梁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未能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致使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梁XX安全意识差,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且未在故障发生后及时报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苍硕高速公路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柳州市柳江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工作中能够落实对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但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GPS动态监控等的问题。
(二)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工作中能够落实辖区内日常打击非法营运的职责,针对网约车、小轿车、面包车开展了非法营运打击专项行动,作为源头监管部门,但未能及时发现李XX驾驶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载客的行为。
(三)平南县交通运输局
虽然有制定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工作方案,但还未能针对性开展面包车、轿车的非法营运打击行动,作为源头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李XX驾驶车辆长期在东莞市至平南县之间往返涉嫌非法载客的行为。
(四)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未能发挥“警路企”联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作用,未能及时发现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车辆故障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占道行为;未能及时将公司无法处置的事故安全隐患报送交警、路政部门处理。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藤县路政执法大队
大队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具体领导分工由大队班子口头协商;未能发挥“警路企”联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作用,未能及时发现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车辆故障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占道行为。
(六)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二五合署大队
收到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求助电话后未能及时处置,未能发挥“警路企”联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作用,未能及时发现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车辆故障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占道行为。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6333”在工作流转中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将高速公路上求助情况反馈到相关部门。
(八)藤县人民政府
政府各相关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各应急处置部门信息未能及时互通,暴露出事故发生后部门之间信息联动存在不足的问题。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黎XX、刘XX、何XX、韦XX、韦XX、李XX在此事故中均无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XX已于2020年12月11日,被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采取刑事拘留,12月18日办案单位向藤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12月2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对李XX批准逮捕。
(三)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梧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梁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罗XX,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杨X,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4.韦X,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5.韦XX,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科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6.韦X,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GPS监控员,未能落实履行GPS动态监控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因故障长时间停于高速行驶等异常停车问题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议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7.覃XX,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也是该车实际支配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BY77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W1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灯光性能不合格,反光标识粘贴不合格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且未在故障发生后及时报警。建议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有关企业处理建议
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1.建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对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约谈。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约谈情况书面通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议柳州市柳江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针对此次事故向柳州市柳江区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书面检查通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对藤县路政大队进行约谈,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约谈情况和书面检查通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建议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此次事故对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二五合署大队进行约谈,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约谈情况和书面检查报告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建议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藤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6.建议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约谈。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约谈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7.建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强化机制持续加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强化日常管控,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特别是针对夜间行车开展专项排查行动,打击长途非法营运专项行为。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打击非法营运整治情况书面通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建议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强化机制持续加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强化日常管控,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特别是针对夜间行车开展专项排查行动,打击长途非法营运专项行为。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打击非法营运整治情况书面通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9.建议梧州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藤县交通运输局对桂RRB61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XX涉嫌长途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21年3月15日前书面报告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0.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要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高速公路“96333”客户服务电话管理制度,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健全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防范同类事件再次发生。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情况书面通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梧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梧州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如涉嫌刑事犯罪,由梧州市纪委监委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苍硕高速公路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广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特别要针对该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方面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营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全面清查,不得违规经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要经常检查运输车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上路。
(二)柳州市柳江区相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排查整治营运货车变相挂靠问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督促辖区各货运企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力量对私人购车并以公司名义变相挂靠经营、事实上脱离货运企业管理的营运货车进行排查,研究整改措施,整治变相挂靠行为。要严格监管客运企业,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车辆的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及时警示提醒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二五合署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藤县路政执法大队、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警路企”三方要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警路企”交通安全防控链,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强统筹资源,联合互动,改进联合指挥调度机制,联防联控,合理利用三方资源,消除管理盲区,形成强大合力,全面掌握交通安全管理主动权,进一步强化“内部”与“外部”沟通结合,加强警路企的重要工作信息互通,共同保障高速公路交通环境的安全、有序、畅通、和谐。
(四)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二五合署大队要以此事故为教训,严查辖区内各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无证驾驶、非法营运车辆等违法行为开展不定期的清查行动,并依法从重处罚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要依托先进的高速公路智能管控系统,深化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指挥调度平台、联勤指挥平台,实现警力调度精准化,同时不断提升勤务管控能力,搭建“定点与巡逻结合、网上与网下互补”管控模式,“视频巡查与路面巡逻相结合”工作机制,“巡查、预警、调度、处置、反馈一体化”勤务链。要强化各类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科学研判分析,依托收费站、服务区、执法站等阵地,在重点时间段不定期组织开展查纠工作,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震慑一批道路交通违法参与者,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请上述相关部门单位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以上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苍硕高速公路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苍硕高速公路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1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⑪《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 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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