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11时33分许,在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427km+390m古湄电站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桂东公路发展中心、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的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古湄电站路段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8日周XX驾驶桂CWR115号小型轿车搭载李XX从荔浦市出发前往蒙山县黄村镇新开村参加白事及当晚酒宴。2021年1月9日11时许,周XX驾驶桂CWR115号小型轿车搭载李XX、欧XX、欧XX、易XX沿国道321线由蒙山县黄村镇新开村出发往蒙山县城方向行驶,11时33分许,当桂CWR11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427km+390m古湄电站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分隔虚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李XX驾驶的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桂CWR115号小型轿车上周XX、李XX、欧XX、欧XX、易XX5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图1事故现场情况
2021年1月9日11时33分,蒙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李XX报警,称蒙山县西河镇古湄垃圾场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车牌号为桂CWR115的小车与一辆车牌号为桂D58660的水泥罐车碰撞事故,小轿车内有人被困,请求出警处理。
11时37分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派出民警赶赴现场,12时01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现场交通管控。
11时39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永安消防救援站赶赴事故现场,11时57分到达事故现场后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12时11分,5名被困人员陆续被救出。
11时36分蒙山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急诊电话,11时56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小轿车上5名被困人员已死亡。
16时许,现场处置结束,道路恢复畅通。
(三)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梧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事故当天立即成立1·9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全桂寿部署开展伤员救治、处置善后、调查事故原因等工作,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大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隐患排查力度,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长钟畅姿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浩岭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及现场勘察、秩序维护和交通恢复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蒙山县党委、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协副主席、蒙山县委书记冼秋莲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经评估,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古湄电站路段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1.桂CWR115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江淮牌,车辆识别号:LJ12EKR28F488XXXX,发动机号:F331XXXX。车辆所有人:周XX,所有人地址:广西荔浦市新坪镇兴坪村新荔东路XXXX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人数:5人,注册日期:2015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状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4503DAM003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04503DAM002XXXX,保险有效期: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09日。
2.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中联牌,车辆识别代号:LYC1CH712D000XXXX,发动机号:P6XXXX。车辆所有人:陈XX,所有人地址:广西蒙山县西河镇大塘村古天五组XX号;初次注册日期:2014年6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4504000001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04504000001XXXX,保险有效期: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该车2019年9月2日转入刘XX名下,2019年9月6日转入陈XX名下,在梧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原号牌桂K19262,转入后号牌桂D58660,机动车所有人转入时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转非”。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周XX,男,42岁,桂CWR11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78年9月23日,驾驶证号:45233119780923XXXX,档案编号:45038002XXXX,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9月29日,有效期限至长期,住址:广西荔浦市新坪镇兴坪村新荔东路XXXX号,驾驶证状态:正常。
2.李XX,男,36岁,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84年10月21日,驾驶证号:45042319841021XXXX,准驾车型:B2D,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7月12日,住址:广西蒙山县西河镇文尔村李屋组XX号,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涉事单位情况
1.相关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固建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由广西度维投资有限公司、蒙山县泰晖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注册,分别占60%、4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钟XX;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MA5NAQXXXX;住所为蒙山县蒙山镇华虹滨江新城第17幢一层XX号;注册资本为贰仟陆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械租赁,预拌建筑砂浆、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销售。该公司现有员工38人,其中安全员1人、驾驶员19人。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506XXXX),有效期至2024年2月11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恒固建材公司在用车辆23辆,其中该公司名下登记的14辆,租赁的9辆,具体情况如下:
恒固建材公司名下登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10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2辆,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或营转非,另有2辆轻型普通货车。
2019年7月1日,恒固建材公司与蒙山县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签订《混凝土搅拌车承包合同》,将该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运输业务承包给蒙山县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并将公司名下10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合同未说明车辆的车牌号码)和1台铲车(未说明车辆特征)承包给蒙山县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用于商品混凝土运输。2020年6月28日,双方续签此合同。
2020年9月12日,恒固建材公司与蒙山县阿波建筑材料经营部签订《混凝土搅拌车租赁合同》,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陈XX拥有的2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其中1辆为事故车辆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实际经营权。
2020年7月11日,恒固建材公司与蒙山县阿波建筑材料经营部签订《车载泵租赁合同》,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陈XX拥有的1辆混凝土车载泵的实际经营权。
2020年7月28日,恒固建材公司与蒙山县运达机械租赁服务部签订《天泵租赁合同》,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钟XX拥有的2辆天泵车的实际经营权。
2020年11月20日,恒固建材公司与蒙山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签订《混凝土搅拌车租赁合同》,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李连瑞拥有的2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辆铲车的实际经营权。
(2)蒙山县阿波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为陈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3MA5P5YXXXX(1-1);经营场所为蒙山县蒙山镇城西村即湄江中路西XX号;经营范围:沙、石、水泥销售;建筑机械出租。
(3)蒙山县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经营者为李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3MA5NM6XXXX(1-1);经营场所为蒙山县永安商贸城XX号地;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汽车配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清洗及维修服务。
2.事故车辆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经查实,事故车辆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实上由恒固建材公司负责管理,用于运输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为解决恒固建材公司财务核算问题,李XX注册成立了蒙山县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名义上承包恒固建材公司的混凝土运输业务,但李XX实为恒固建材公司车队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调度指挥工作;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主陈XX为该公司试验员;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XX为该公司驾驶员。
(四)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货源追查情况
2020年11月15日,恒固建材公司与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恒固建材公司负责提供混凝土用于蒙山县黄村大桥翻新建设。
2021年1月9日,恒固建材公司计划运送30方量的混凝土到蒙山县黄村大桥。11时05分许,李XX驾驶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恒固建材公司装载混凝土后,出发前往蒙山县黄村大桥。
事发时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3800KG,核定载质量11070KG,事发时车辆质量(整备质量+货物质量)总计40550KG,存在超载行为,超载幅度为140.46%。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1.周XX,男,42岁,桂CWR11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45233119780923XXXX,住址:广西荔浦市新坪镇兴坪村新荔东路XX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欧XX,男,64岁,桂CWR115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242519561001XXXX,住址: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文平村高场二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李XX,女,48岁,桂CWR115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233119720913XXXX,住址:广西荔浦市杜莫镇上龙村金妈屯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4.欧XX,女,17岁,桂CWR115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042320031003XXXX,住址: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文平村高场二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5.易XX,女,9岁,桂CWR115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码:45042320111116XXXX,住址: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文平村高场二组XX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两车受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肆佰陆拾叁万伍仟肆佰元整(¥4635400)。
(七)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427KM+390M,道路类型为国道二级公路,路段类型为路侧险要路段,平直路段,呈南北走向,北向通往蒙山县城,南向通往黄村镇。行车道为双向两车道,中线为黄色虚线,西侧机动车道宽334CM,东侧机动车道宽335CM,西侧路肩宽250CM,路肩外有一条排水沟,宽110CM,深114CM,东侧路肩宽240CM,路肩外设有波形钢护栏。道路西侧为山体,东侧为古湄水库,水库距离东侧路肩720CM,水面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为510CM。现场路面为沥青路面,干燥、完好。现场道路及两侧均无影响视线的障碍物,视距良好,往北视距约150M,往南视距约500M。在周XX行车方向有:422KM+250M处“限速40公里”限制速度标志牌;424km+180m路段“限速30公里”限制速度标志牌;425KM+850M路段“堤坝路”警示标志牌;425KM+900M处“前方临水临崖、落石路段请过往司机注意观察谨慎通过”警示标志牌;425km+920m路段“解除限速30公里”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牌;在李XX行车方向有:431KM+200M处设置“限速40公里”限制速度标志牌;427KM+840M处路段“临水临崖路段车辆减速慢行”警示牌;427KM+800M处“注意落石”警示标志牌。
(八)事故天气情况
事发时间为白天。事发区域、事发时段气温为5.5度,相对湿度为35%,极大风速为4.4米/秒,风向为西北,一小时内无降雨,小时最小能见度为12000米,无雾。
(九)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1.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鉴定所对桂CWR115号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结论为:桂CWR115号小型轿车的制动系前部制动管路、前部制动分泵及制动总泵损坏,系事故造成,未发现制动器其他部件存在异常;方向盘变形、损坏,方向连接拉杆变形、断裂,转向失效均系事故造成;前悬挂变形、损坏,车架变形,均系事故中造成,其余轮胎及车轮未发现异常;前面各种灯光照明及信号设备在事故中损毁严重,各种线路均被撕扯成若干断节,系事故造成,未发现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异常。
2.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鉴定所对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结论为: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右前照明信号装置损坏、左前照明信号装置表面破裂,系事故造成,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喇叭无法检验。
(十)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CWR115小型轿车和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车速鉴定,结论为:桂CWR115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3km/h;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
(十一)驾驶人员乙醇含量检验情况
1.经委托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中的驾驶员李XX的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李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经委托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中的驾驶员周XX的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周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05mg/100ml。
(十二)驾驶人员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经蒙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对事故中的驾驶员李XX、周XX的尿液进行检验,结论为:李XX、周XX尿液中毒检结果均呈阴性。
(一)直接原因
1.周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时越过车道中间分隔虚线驶入对向车道靠左行驶②、驾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③、且没有做到督促车上乘员欧XX、欧XX、易XX按规定使用安全带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李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⑤、驾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⑥、驾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⑦,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经查,该事故间接的原因是:
1.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责任。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⑧,未建立公司车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⑨,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⑪,未对包括李世龙在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漠视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纵容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载货物,超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⑫,严重超载并违法上路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李XX超速行驶等事故隐患。
(3)未按照规定对公司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及隐患排查治理⑬。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效能不合格,行驶系效能不合格,致使出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李世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⑭的车辆上路。
2.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钟XX,未认真履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⑮,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责任。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效能不合格,行驶系效能不合格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对包括李XX在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漠视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纵容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载货物,超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古湄电站路段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蒙山县阿波建筑材料经营部
存在将名下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无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恒固建材公司运输经营⑯的违法行为。
(二)蒙山县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
存在将名下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无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恒固建材公司运输经营⑰的违法行为。
(三)蒙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恒固建材公司的源头超载治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恒固建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四)蒙山县交通运输局
未能及时发现恒固建材公司长期无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作为蒙山县超限超载治理牵头单位,未能及时发现货运装载源头恒固建材公司的违法行为。
(五)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超载运输的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行驶的行为。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周XX,桂CWR11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桂CWR115号小型轿车乘员李XX、欧XX、欧XX、易XX在此事故中均无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梧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桂D586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XX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钟XX,恒固建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刘XX,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试验室主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由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4.李XX,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车队管理人员,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效能不合格,行驶系效能不合格,致使出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纵容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载货物,超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重超载并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5.钟XX,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调度队长,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效能不合格,行驶系效能不合格,致使出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纵容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载货物,超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重超载并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6.李XX,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桂D58660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效能不合格,行驶系效能不合格,致使出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机动车在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载货物,超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重超载并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7.黄XX,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磅工作人员,对公司的车辆装载过磅疏于管理,流于形式,纵容桂D586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货物超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重超载并违法上路行驶,致使出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企业处理建议
1.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恒固建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蒙山县阿波建筑材料经营部将名下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无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恒固建材公司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蒙山县连瑞机械设备服务部将名下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无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恒固建材公司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4.建议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恒固建材公司无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建议
1.建议蒙山县人民政府对恒固建材公司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建议蒙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针对此次事故向蒙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3.建议蒙山县交通运输局针对此次事故向蒙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4.建议蒙山县公安局针对此次事故向蒙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古湄电站路段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特别要针对该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方面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要建立完善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及货物装载台账,明确货物装载、调度、计重工作人员治超职责,并严格确保执行到位。要对非营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全面清查,未取得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不得违规经营。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要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上路,杜绝车辆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蒙山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以国省道、县区主干道、货运站场路段为重点道路,加强道路巡逻管控,深入摸排研判,对货运行业乱象进行全方位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货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倒逼装载源头企业落实合法装载主体责任。
(五)蒙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督促有关行业企业严格履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完善部门间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
请上述相关部门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以上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国道321线古湄电站路段
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19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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