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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应急执法罚〔2024〕11号

2024-04-22 11:30     来源: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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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训村泥冲(榃会破蔑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兴强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47****07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自治区考核巡查组联合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龙圩区应急管理局对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龙圩区应急管理局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到你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1.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未配备防治水机构、人员、探放水设备等,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项,该项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十二)项,该项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3.提供的矿山现状图纸仅有250m、230m、210m、180m、150m、120m及80m中段实测平面图,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项,该项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4.提升斜井井口(XJ1)、卷扬机房、井口值班室、员工宿舍、空压机房位于Ⅲ号矿体采动影响范围内,设计对斜井留设了20m保安矿柱,未充分考虑其他主要建构物的保护措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2条规定。

5.未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四条规定。

6.隐患排查台账未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7.未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不符合《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邓兴强、何运辉、王路平、郜炳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梧应急责改非煤矿〔2023〕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梧应急复查〔2024〕非煤1号)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情况的通报》(桂安委办〔2024〕4号)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以上第7项行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另案处理。

以上第1、2、3、4、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6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上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缴款至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另行通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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