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邓兴强 性别:男 年龄: 53 身份证号:43****30
家庭住址:湖南省****
所在单位: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47****07 单位地址:市龙圩区新地镇训村泥冲(榃会破蔑冲)
1.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未配备防治水机构、人员、探放水设备等,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项,该项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十二)项,该项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3.提供的矿山现状图纸仅有250m、230m、210m、180m、150m、120m及80m中段实测平面图,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项,该项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4.提升斜井井口(XJ1)、卷扬机房、井口值班室、员工宿舍、空压机房位于Ⅲ号矿体采动影响范围内,设计对斜井留设了20m保安矿柱,未充分考虑其他主要建构物的保护措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2条规定。
5.未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四条规定。
6.隐患排查台账未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7.未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不符合《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要求。
现查明你为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调查你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七项规定职责的情况,你作为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邓兴强、何运辉、王路平、郜炳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梧应急责改非煤矿〔2023〕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梧应急复查〔2024〕非煤1号)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情况的通报》(桂安委办〔2024〕4号)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邓兴强同志任职的通知》(磊鑫〔2023〕005号),证明你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五:广西梧州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单位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缴款至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另行通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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