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执法公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应急执法罚〔2024〕16号

2024-06-21 17:15     来源: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单位: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佛子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清  职务: 执行董事、矿长 联系电话:15****98

违法事实:2024年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联合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3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向梧州市应急管理局移送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安全监察书。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1.矿山巷道施工设计(作业规程)中未明确支护方式及锚网规格、锚杆参数(直径、间距、排距)、锚固力等。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7.3的规定。

2.矿山未对已施工的锚杆进行锚固力拉拔试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7.7的规定。

3.矿山中段平面图未标明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的规定。

4.矿山未根据2023年新产生的采空区实际情况在井上、井下系统图更新移动带范围。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的规定。

5.-60中段东翼主巷的分道口未设置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1.1.1的规定。

6.-60中段东翼主巷尚未按要求在所有工作地点 100m 范围内、巷道分岔口、巷道内每 200m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8.5的规定。

7.-60中段东翼主巷(分段)总回风巷道未安装风速传感器。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6.1的规定。

8.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6.5的规定。

9.-60中段2线下口风速传感器安装错误(未调校合格),无法测量巷道风速。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4.12的规定。

10.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为+260m平硐口,目前最低生产中段为-100m中段。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未在最低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3的规定。

11.矿山未按规定对3个月以上的未使用的自救器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违反《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6.2.6的规定。

12.+60m中段爆破器材库(壁槽式)距离乘人架空装置井底车场约53m。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14.2.3.2的规定。

13.260-04提升绞车松绳保护、闸瓦磨损保护不起作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8.11的规定。

14.260-04提升绞车滚筒主轴和天轮主轴无探伤报告。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目录》(AQT2075-2019)的规定。

15.井下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无KA标识。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的要求。

16.未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第一条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陈志清、江河、覃勇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出具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梧应急责改非煤矿〔2024〕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出具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桂非煤安全监察贰移〔2024〕007号)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以上第1、3、4、10、11、12、14、16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7、8、9、13、1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5、6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上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缴款至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另行通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