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梧州市产投锌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万秀区桂江一路63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冬元 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188****
违法事实:2024年6月18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到你公司开展检查,反馈问题隐患13项。6月19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万秀区应急管理局到你公司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复核及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15项隐患(含检查组反馈的13项),其中1项为重大隐患。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1.矿山未按开采设计施工,违规开采西南侧留设的终了台阶,导致台阶已无法进行终了,建议重新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大变更,责令矿山规范开采。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之4.6.4条的规定。
2.+203m—+224m台阶高度达21m,超设计台阶高度6m。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之4.6.4条之规定。
3.企业1#排土场、采场现状高度均超过100m,未按规定每年做一次稳定性分析,2023年的稳定性分析未按照规范对现状边坡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三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之第10条的规定。
4.企业未按照119号文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采场边坡进行在线监测设计,矿山目前布置的6个在线监测点位设置不合理,经现场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未实现联网。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19号)文件要求。
5.+190m—+220m台阶运输道路未按设计施工,坡度大。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之4.6.4条之规定。
6.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采矿、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十)强化安全管理”的规定。
7.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为按次收费服务模式,注册安全工程师兰宝军注册单位为广西鸿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矿山基本情况不了解,未履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1#、2#排土场部分截排水沟已被破坏,无法正常排水。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之5.5.1.7条的规定。
9.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及通往排土场道路部分挡车设施缺失。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4条之规定。
10.矿山采矿范围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标识。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8、5.4.2.4条之规定。
11.企业借复垦名义违规在矿区南西侧排土,现场一排土台阶高度达26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5.2.2 条之规定。
12.企业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有差距,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13.《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在企业未得到硬执行,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主要负责人未常态化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14.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不全面、不到位,截排水沟设置不符合要求。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之5.7.1.4之规定。
15.矿山西侧靠帮台阶未按设计规定留设足够宽度的5m安全平台和7m清扫平台。根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梧州市产投锌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冬元、何学剑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梧应急责改非煤矿〔2024〕4号)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梧州市、万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存在第1、2、4、8、9、11、15项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梧州市产投锌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经营范围、负责人的事实。
以上第12、13项行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另案处理。
以上第1、2、3、4、5、6、8、9、11、14、1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7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10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上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缴款至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另行通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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