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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应急执法罚〔2024〕22号

2024-07-22 17:20     来源: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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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覃勇  性别: 年龄: 43  身份证号:45****

家庭住址:梧州市****

所在单位: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科科长

联系电话:158**** 单位地址: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佛子街28号

违法事实:2024年6月18至19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到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反馈问题隐患13项(其中1项为重大事故隐患)。6月21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岑溪市应急管理局到该公司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复核及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7项问题隐患(含检查组反馈的13项),其中3项为重大隐患。经查,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2024年6月2日外包施工队伍在古益矿区-60m水平14线主进风巷位置进行动火作业,未撤出回风侧施工人员。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现查明你为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通过调查你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责的情况,你作为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2024年6月2日外包施工队伍在古益矿区-60m水平14线主进风巷位置进行动火作业,未按规定撤出回风侧施工人员,对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陈志清、江河、覃勇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梧应急责改非煤矿〔2024〕5号)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吴洪叶等通知任免职的通知》(佛子干字〔2024〕1号),证明覃勇为该单位安全科科长的事实。

证据四: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单位经营范围的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缴款至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另行通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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