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古城村古兑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娟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81****95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6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1.未如实记录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库台账。
2.装卸过程管理混乱,存在抛摔产品的情况,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第9.1.3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林娟、肖路、吴望宏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梧应急现记〔2025〕危化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梧长应急责改〔2025〕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梧长应急复查〔2025〕1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照片证据编号:2025-1-1至2025-1-2),证明你公司存在第1、2项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项一般处罚情节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项一般处罚情节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按要求缴款至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另行通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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