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林娟 性别:女 年龄: 45 身份证号:45****48
家庭住址:广西****
所在单位: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81****95 单位地址: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古城村古兑组1号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6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存在下列行为:
装卸过程管理混乱,存在抛摔产品的情况。”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第9.1.3条规定。
现查明你为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责的情况,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林娟、肖路、吴望宏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以上行为、你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二: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成立公司组织机构人事任命及聘用管理人员的通知》文件,证明你为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三: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梧应急现记〔2025〕危化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梧长应急责改〔2025〕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梧长应急复查〔2025〕1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1张(照片证据编号:2025-2-1),证明该公司存在以上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梧州市长洲区鸿昊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负责人的事实。
以上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项一般处罚情节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按要求缴款至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另行通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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