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应急执法罚〔2021〕1号
被处罚单位:藤县双旺佰利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藤县塘步镇塘步粮所综合楼二楼 邮政编码:543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莫凌豪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878427898
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0日,梧州市应急局会同藤县应急局及自治区专家对藤县双旺佰利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行为:1.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记录只有日常检查;2.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分数情况,抽查莫俭华、莫永欣、莫忆南、莫志忠试题,发现答案一致,分数不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梧应急执法现记〔2020〕9号),藤县应急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藤应急责改〔2020〕矿山-7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12月10日梧州市应急局及藤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梧应急执法现记〔2020〕9号),证明该公司存在“1.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记录只有日常检查;2.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分数情况,抽查莫俭华、莫永欣、莫忆南、莫志忠试题,发现答案一致,分数不同。”隐患问题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12月10日藤县应急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藤应急责改〔2020〕矿山-7号),证明该公司存在“1.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记录只有日常检查;2.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分数情况,抽查莫俭华、莫永欣、莫忆南、莫志忠试题,发现答案一致,分数不同。”隐患问题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7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藤县双旺佰利矿业有限公司莫凌豪、莫国平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1.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记录只有日常检查;2.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分数情况,抽查莫俭华、莫永欣、莫忆南、莫志忠试题,发现答案一致,分数不同。”隐患问题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12月10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据编号:2021-1-1至2021-1-4),证明该公司存在“2.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分数情况,抽查莫俭华、莫永欣、莫忆南、莫志忠试题,发现答案一致,分数不同。”隐患问题的事实。
证据五:藤县双旺佰利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公司经营范围、负责人的事实。
以上“1.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记录只有日常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2.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分数情况,抽查莫俭华、莫永欣、莫忆南、莫志忠试题,发现答案一致,分数不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携带本单位开户信息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缴款至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帐号:618459380244,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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